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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負責人姓名」所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曾文生」)。
二、請確認受任人宋賢超係本件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係代理人,應提出有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之「委任狀」,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受任人姓名。
  ㈡如係送達代收人,應於補正前開一、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人「廖珮瑜」之簽名或印文,並載明宋賢超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