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2422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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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頴言即張伃婷對於
第三人鼎超國際有限公司、女超人購物商城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郵局存款資料,
惟經查債務人於高樹郵局僅有2元存款,無執行實益,
上開二間公司分別設於新北市中和區及板橋區,又勞保投保單位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之「美你的事國際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