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7586號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方仕賢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設屏東縣○○鄉○○村○○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月秋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3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吳錦鐘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吳錦鐘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及同段409地號(權利範圍1/3)土地,
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業據債權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
可考,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