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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7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9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智傑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李智光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涂德和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李蘭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李婷珍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吳榮芳  住○○市○○區○○路00號     
           吳黃玉賞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鍾菊貞兼曾村生之繼承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曾耀霆即曾村生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街0巷0號8樓  
           曾祥誠即曾村生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曾心玲即曾村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9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覆以債務人吳榮芳為要保人之壽險資料,住所在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人吳榮芳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