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7914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代 理 人 許智傑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李智光 住屏東縣○○鄉○○村○○路0號 涂德和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李蘭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
李婷珍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吳榮芳 住○○市○○區○○路00號
吳黃玉賞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住○○市○鎮區○○○街0巷0號8樓
曾祥誠即曾村生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曾心玲即曾村生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9樓
之1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經查覆以債務人吳榮芳為
要保人之壽險資料,
惟其
住所在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債務人吳榮芳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準此,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