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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0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0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潘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設臺中市南屯區)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