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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1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80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銘軒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債 務 人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之6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定芃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吳茂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三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倪博文  住○○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麗美  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冬芳  住新竹縣○○鄉○○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應由債務人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地與債務人吳茂誠(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倪博文(統一編號:Z000000000)、呂麗美(統一編號:Z000000000)、張冬芳(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然查,債務人公司登記地與債務人之住所地址分別係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之6、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三樓、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之2、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之2、新竹縣○○鄉○○000號,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