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2659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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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苗栗縣○○鎮○○街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業績獎金、領導獎金、分紅及佣入等債權,並查詢勞保及郵局資料(此部分尚產生確定之執行標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