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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3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558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建憲  住同上
債 務 人 蘇嘉斌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嘉斌於國軍馬祖財務組之每月所領薪資及工作獎金等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福建省連江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