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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43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2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趙芸榛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執芸榛」記載,應更正為「趙芸榛」。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