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46000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洪清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洪清忠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及勞保投保單位並執行,
經查債務人於大里仁化郵局有存款債權、勞保投保單位為育瑋國際有限公司,其分別設於台中市及新北市新店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