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5041號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賴嘉慧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顏恒信 住屏東縣○○鎮○○路0巷00弄00號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依
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以上係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
經查,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卻未提出執行名義,本院遂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有本院函稿電子公文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