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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692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922號 設台北市○○區○○路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住○○市○○區○○路00號3樓 住○○市○○區○○○路0號3樓 住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一路300巷26之2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潘秀媚即林昕億之壽險資料,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潘秀媚即林昕億設籍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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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