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08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8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              
債 務 人 巫東隆  (已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江心彤即江鳳珠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巫玉貞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巫東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江心彤即江鳳珠、巫玉貞之壽險資料,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江心彤即江鳳珠、巫玉貞分別設籍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市○○區○○路000號,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至債務人巫東隆部分,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巫東隆已於111年8月21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