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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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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2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476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志豪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是否具備,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所提執行名義記載債務人之履行期限為民國117年12月31日,該期限尚未屆至,有要件不備情事,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