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5149號
設花蓮縣○○市○○路00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簡詩展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及郵局開戶資料並執行之,
經查債務人於東港中正路郵局存款不足新臺幣1,250元不予執行,勞、健保投保單位為
第三人聯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惟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前金區,此有郵局存款資料及勞保電子閘門資料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