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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69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9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張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並執行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契約,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本件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係設籍於高雄市小港區,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有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