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372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志威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洪志威對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凹仔底郵局(下稱凹仔底郵局)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單位,
惟經查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此有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另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凹仔底郵局所在地在高雄市鼓山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