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7786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蒲有海
債 務 人 劉世川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
經查無債務人劉世川之保險資料,而債務人蒲有海之
住所係在高雄市旗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