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7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786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  務  人  蒲有海  

債  務  人  劉世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經查無債務人劉世川之保險資料,而債務人蒲有海之住所係在高雄市旗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