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95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BAUTISTA MICHELLE ARCIAGA(米雪兒)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之勞保及在台居停留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存款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大寮區,況債務人查無勞保資料,又依內政部移民屬函覆其在台居留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巷0號7樓之1。綜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