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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420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20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歐陽麗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並執行債務人歐陽麗之勞保、集保、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赫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設宜蘭縣○○鄉○○○路0段00號)、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市○○路0段00號)之薪資債權,已具體指明載執行標的,明顯得確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宜蘭縣、雲林縣,且債務人查無勞保、集保、保險及郵局存款資料。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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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