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523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濬哲
債 務 人 陳雅菁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陳雅菁之勞保投保單位並執行之,
經查債務人於
第三人迪笙企業有限公司有薪資投保資料,
惟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鳳山市,此有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資料在卷
可佐。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