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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6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7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代  理  人  李東霖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移送管轄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集保、保險等資料,查,查詢結果並無執3行標的位於高雄地院之轄區,然本院前於114年12月10日裁定移轉管轄時並未及審酌上開情事,應予撤銷,續行強制執行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