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
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及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7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12年出廠)及存款新臺幣(下同)455元,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114年4月29日、同年9月4日
陳報狀、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4月24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54842號函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
可稽。
上開車輛除已逾3年使用年限外,其上亦為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有9萬元之動產
擔保抵押權,尚未清償債權本息161,460元,
堪認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亦不予處分。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足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院為調查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於114年4月18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4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函,命債務人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於書面,
暨繳納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費,並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到院,
惟債務人僅於同年4月29日陳報名下僅有
前揭普通重型機車乙輛,其餘命補正之資料逾期
迄今仍未提出。本院另於同年10月30日依職權函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投保紀錄,惟因債務人逾期未繳費故無從查詢,有本院114年5月5日、同年12月17日、115年1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4年12月2日壽會遊字第1142443363號函
在卷可稽。從而,本院無從知悉是否仍有其他屬於清算財團財產,至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7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應於清算事件免責程序由本院
民事庭法官審酌,
非本件所得判斷,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