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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4年6月3日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經查,債務人原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308號執行案件拍定在案,債務人領有土地拍賣餘款新臺幣(下同)1,998,341元,其願提出86,956元即本案債權總金額供全體債權人分配,現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茲因本件清算債權已全額受償,故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顯無換(變)價之必要, 爰不予處分。 三、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99年12月出廠)。 | |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92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39元,共831元。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來源為身障補助,屬於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不得扣押財產,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 非屬清算財團。 | | | | | | | | 險種為人壽保險,依114年6月18日公布增訂、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該筆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730元,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 | | |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號建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本院114年4月21日屏院昭民執成114司執消債清19字第1149008026號函清算登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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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