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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房倖夙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李莉菁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訓儀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其在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郵局之存款,截至114年7月24日為止合計僅新臺幣(下同)415元,至其名下雖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上開車輛係78年出廠,車齡已36年,折舊後已無清算實益,不予處分,有債務人陳報狀、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郵局交易明細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次,債務人名下雖有㈠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保單,惟該保單解約金分別僅61,314元、48,631元、66,025元、62,560元、105,520元、93,495元、10,743元,依114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即149,357元)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屬清算財團財產;㈡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健康保險保單及傷害保險保單,惟依114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第132條之1規定,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非屬清算財團財產,爰不予處分,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0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41110084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6日國壽字第1140127068號函為憑。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