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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葉文秀  
代  理  人  王佑如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莊涵予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永全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代  理  人  蔡嘉汶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新臺幣(下同)76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契約,及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0791號強制執行事件解約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解約金428,49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人114年12月20日民事補正狀、相關金融機構回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2月10日北院信113司執水字第50791號函附卷可稽上開存款因金額甚少,故保留予債務人使用,不予處分;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屬清算財團,不列入分配;後者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解約金428,494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5年3月13日將解約金移交本院,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條第12條第3項第3款、第4項規定,依法應分配予全體債權人。上開金額428,494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