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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家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
聲  明  人  張○女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前於114年1月2日具狀提出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政匯票作為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扣除聲明人之前繳納1,000元,應再繳納500元聲請費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