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11號
一、上列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羅琮欽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
本件屬於家事
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