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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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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家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賴聰吉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