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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家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3號
聲  明  人  莊○棻  

聲  明  人  莊○崴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莊○仁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