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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鄒向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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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