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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向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鄒向至「屏東縣○○鎮○○路000巷0號」之地址,上開催告函經郵局退回,且未記載退回之原因,尚難確認催告函送達程序是否完備,又相對人為現役軍人,故請重新向其服役單位「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為債權催告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