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婉葶、林宜芝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債務人楓宏美食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民國112年10月25日經授商字第11233648610號),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體股東」,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記載
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500,000元)1紙之到
期日(應為民國112年8月11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