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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2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