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靖雯  
相  對  人  周彥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彥仲分別於民國①90年11月26日、②112年1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640,000元、②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①存續期間為自90年11月23日起至120年11月23日止、②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8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11月15日起至132年11月15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自114年2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21,942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24日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周彥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寮
235

0
0
443.80
21分之1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五魁寮
235-16

0
0
45.46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80
瑞昌街102號
五魁寮段一小段235-1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26.27、二層38.31、三層37.79、四層37.14、停車場13.24,總面積152.75
陽台6.97、屋頂突出物8.2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