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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契約,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記載為乙方(即相對人)或標的物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聲請人)得依民法第389條規定要求乙方立即清償全部分期債權。又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故請提出可看出未繳納期款已超過全部價金5分之1之欠款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