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碧妹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
債權證明文件,即分期付款
暨債權讓與契約,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記載為乙方(即相對人)或
標的物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者,甲方(即聲請人)得依
民法第389條規定要求乙方立即清償全部分期債權。又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故請提出可看出未繳納期款已超過全部價金5分之1之欠款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