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江文杰即林明耀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