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秋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又誠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土地所有權部應包含登記次序0003及0004號之所有權人資料)。
二、承上,請提出
上開地號登記次序0004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為本件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