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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麗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權利人及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