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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相  對  人  鄭利百加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利百加於111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信用卡契約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其後,相對人於111年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黃恩義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8年1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相對人另分別於112年9月25日、113年2月2日邀同第三人黃恩義為一般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增補契約書2紙,最終借款期限延長至119年7月24日,本息償還方式變更為「自生效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前12期為寬限期,只付利息不還本,按月繳息;自114年2月24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相對人前揭借款自114年5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64,6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另信用卡部分截至114年10月6日止,尚欠本金15,84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信用卡客戶資料查詢、信用卡帳務資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鄭利百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鹽埔鄉
上洛陽

1067

0
0
53.19
34分之1

002
屏東縣
鹽埔鄉
上洛陽

1079

0
0
236.46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17
洛寧路88號
上洛陽段106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房
一層11.53,總面積11.53
陽台12.01
34分之1

002
122
洛寧路96之1號
上洛陽段107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72.46、二層75.33、三層19.19,總面積166.98
陽台33.3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