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松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云又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黃云又「屏東縣○○鄉○○路0號」之地址,
惟上開地址
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提出之收件回執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0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