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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相  對  人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相  對  人  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秀娟、陳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企業戶授信申請書,申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①29,000,000元;另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2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秀娟、陳文華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企業戶授信申請書,申請總金額為②29,000,000元。其後,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11日,以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41,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准予放貸額度為①9,000,000元、②25,900,000元,並於112年12月18日撥款①9,000,000元予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借款期間12個月,到期日為113年12月18日;另於112年12月13日撥款②23,250,000元予相對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借款期間12個月,到期日為113年12月13日。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均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①9,000,000元、②23,2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企業戶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授信披覆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4

0
0
4,506.0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002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2

0
0
8,076.00
全部
所有權人:參先堂生技有限公司
003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2-2

0
0
2,982.0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004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3-1

0
0
250.0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5
中山路三段105號
屏南段1-4、2-2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1,393.92、二層864.73、夾層50.29、地下層64.81,總面積2,373.75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002
20
中山路三段107號
屏南段1-4地號
鋼架造(有牆)、一層樓房
一層1,294.60,總面積1,294.60

全部
所有權人: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