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霆升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係寄相對人張霆升「屏東縣○○鎮○○○○街00號2樓之2」之地址,
惟上開地址
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上開催告函因招領逾期退回,尚
難認催告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又查本件相對人張霆升於114年7月25日起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路00號),請重新送達上開催告函至監所予相對人,並提出催告函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其中借款新臺幣5,640,000元部分,可看出借款起訖日之帳務明細資料(借款契約書僅記載本借款之
期間為30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