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佳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子馨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5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函2件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