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黃進貴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黃進貴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及110年9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90,000元、②1,680,000元、③3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為「擔保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②、③均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①、②均為139年10月4日、③140年9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70,000元、②1,400,000元、③400,000元,借款
期間①、②均為自109年10月8日起至124年10月8日止、③為自110年9月9日起至120年9月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之約定。
詎相對人
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4年8月8日起、③自114年8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09,032元、②1,004,640元、③255,630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8月1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授信交易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黃進貴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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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43.93、二層43.43、三層30.14,總面積117.5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