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馮繆以祥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9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繆馮碧娥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㈢如有除相對人馮繆以祥外之合法繼承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給付之日期等)。
四、經核本件聲請拍賣檳榔腳段二小段7994建號之建物,除附表記載之內容外,尚有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8096建號*12,02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23部分,應記載於
聲請狀附表,故請補正附表之
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