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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繆以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9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繆馮碧娥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有除相對人馮繆以祥外之合法繼承人,應陳報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可看出現欠金額、未給付之日期等)。  
四、經核本件聲請拍賣檳榔腳段二小段7994建號之建物,除附表記載之內容外,尚有共有部分檳榔腳段二小段8096建號*12,024.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23部分,應記載於聲請狀附表,故請補正附表之上開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