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蔡穎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
代理人陳玉玲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如係主管機關拒絕提供
上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主管機關之回覆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