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崇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杜裕豐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三、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許聖傑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
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四、經核本件聲請貸款契約其中新臺幣(下同)①8,000,000元、②380,000元部分,約定條款第14條有關
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得酌情對甲方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1項(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許聖傑(或其死亡後通知其繼承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正本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