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瑋倫
相 對 人 曾陽勝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曾泉秀與其獨資經營之跳房子出版社,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與
聲請人簽立
買賣契約書,就其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770,500元為分期付款約定,契約有效
期間為自112年12月29日起至119年11月29日止,約定,每月為一期,每月29日付款,並有逾期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
嗣相對人曾陽勝於113年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曾泉秀與其獨資經營之跳房子出版社對聲請人買賣價金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2年12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自114年8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期款,尚欠買賣價金2,521,500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曾陽勝、債務人曾泉秀即跳房子出版社,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
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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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層40.88、二層55.82、三層55.82、騎樓14.94,總面積167.4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