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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李瑋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峻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建物除萬丹鄉萬生段542建號部分,尚有共有部分:萬生段548建號**152.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2亦登記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請具狀補正上開共有部分之請求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